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8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第90条第2款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 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我们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认为国务院1982年5月12日颁布的,至今仍在适用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与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
5月14日,一份题目为“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传真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建议人在落款处郑重签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俞江,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腾彪,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许志永,北京邮电大学文法学院。三人还有一个共同身份:法学博士。
和一般的公民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修改法律的建议不同,这份公民建议书非同寻常之处在于,是公民依照《立法法》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有关法规进行违宪审查的举动。
可以说,这份薄薄的公民建议书,以民间形式启动了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程序,罕有先例。“这正是我们三个提交这份建议书的目的所在:促动我国违宪审查机制的有效建立。”公民建议书的执笔人许志永郑重其事地说。
今年同为30岁的俞江、腾彪、许志永,去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我国宪政体制、法理学是三个人共同关注的研究方向。许志永偏向于农村问题研究,他说:“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关乎社会公正。”
许志永一有时间就去京郊进行实地调查,和进城打工农民聊天,了解到许多进城务工农民的遭遇与困境,很多农民工有过被收容遣送的经历。
而直接引发他们递交这份公民建议书的动因,是近期湖北青年孙志刚命丧广州收容救治站事件的发生。
“难受,说不出的难受。”面对一个和他们年龄相仿的鲜活生命无辜逝去,三位法学博士道出了同样感受。而在情感背后,他们更多地融入了法理的思考。
因为俞江现在武汉,三个人通过电子邮件往来形式对此事引发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经不断碰撞修改,几易其稿,用半个月时间,形成了这份建议书。
在公民建议书中,他们写道:《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有关规定,实际上赋予了行政部门具有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而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我们认为,《收容遣送办法》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中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内容,与我国现行宪法以及有关法律相抵触,属于《立法法》中规定的‘超越权限的’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行政法规,应该予以改变或撤销。为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这不仅是针对孙志刚的个案,我们关注的是制度本身。应建立并启动一整套完备的违宪审查机制,才能不断地除弊革新。”
对这份公民建议书达到的效果抱有多大希望?面对记者的提问,三位法学博士并未讳言他们的隐忧和尴尬。
“《立法法》中规定了公民有提出审查建议权,但并未规定对公民建议的反馈程序和渠道。”俞江的担心是,“人家想理就理,不想理睬,就可能泥牛入海。对于一般公民来信,往往都转入部门工作建议了。”
但显然,公民的道义与责任感,给予他们更多的是热情和冀望。
“我们虽然是法学博士,但更愿意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写这份建议书,因为宪法意识,每个公民都应该有。”腾彪和俞江真诚地说,我们期盼听到来自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的声音。
“不管怎么样,这也算是以我们三位普通公民的微薄之力,为加快我国违宪审查机制的建立撬动一个缺口。”“推动社会和法律的变革需要全社会的合力,我们愿意做这样的‘法律志愿者’。”许志永说。
每个公民的点滴努力
3位法学博士上书全国人大,请求对违反宪法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审查。这不仅是源于他们的知识背景、责任感和勇气,更重要的是,他们行使了法律赋予共和国公民的神圣权利:“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在这个意义上,“法学博士”的身份与他们的行为无关。
当法律或行政法规涉嫌违反宪法的时候,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有两种:一种是由普通法院受理公民提起的违宪诉讼,典型代表如美国;另一种是国家成立专门的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形成宪法诉讼制度,专司对违法法律和法规的审查,代表者如德国和俄罗斯。但这两种做法有一个共同点:都是自下而上地由普通公民提起一个诉讼,启动违宪审查程序。
我国的违宪审查程序,《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执行,而2000年颁布实施的《立法法》,则首次赋予了普通公民对违宪审查“提出建议”的权利。
推进依法治国,绝不仅仅是政府、立法者和法学家的事。法治的进步,需要我们每一个公民的点滴努力。(本报北京5月15日电)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03年5月16日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8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第90条第2款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 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我们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认为国务院1982年5月12日颁布的,至今仍在适用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与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
5月14日,一份题目为“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传真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建议人在落款处郑重签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俞江,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腾彪,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许志永,北京邮电大学文法学院。三人还有一个共同身份:法学博士。
和一般的公民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修改法律的建议不同,这份公民建议书非同寻常之处在于,是公民依照《立法法》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有关法规进行违宪审查的举动。
可以说,这份薄薄的公民建议书,以民间形式启动了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程序,罕有先例。“这正是我们三个提交这份建议书的目的所在:促动我国违宪审查机制的有效建立。”公民建议书的执笔人许志永郑重其事地说。
今年同为30岁的俞江、腾彪、许志永,去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我国宪政体制、法理学是三个人共同关注的研究方向。许志永偏向于农村问题研究,他说:“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关乎社会公正。”
许志永一有时间就去京郊进行实地调查,和进城打工农民聊天,了解到许多进城务工农民的遭遇与困境,很多农民工有过被收容遣送的经历。
而直接引发他们递交这份公民建议书的动因,是近期湖北青年孙志刚命丧广州收容救治站事件的发生。
“难受,说不出的难受。”面对一个和他们年龄相仿的鲜活生命无辜逝去,三位法学博士道出了同样感受。而在情感背后,他们更多地融入了法理的思考。
因为俞江现在武汉,三个人通过电子邮件往来形式对此事引发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经不断碰撞修改,几易其稿,用半个月时间,形成了这份建议书。
在公民建议书中,他们写道:《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有关规定,实际上赋予了行政部门具有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而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我们认为,《收容遣送办法》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中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内容,与我国现行宪法以及有关法律相抵触,属于《立法法》中规定的‘超越权限的’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行政法规,应该予以改变或撤销。为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这不仅是针对孙志刚的个案,我们关注的是制度本身。应建立并启动一整套完备的违宪审查机制,才能不断地除弊革新。”
对这份公民建议书达到的效果抱有多大希望?面对记者的提问,三位法学博士并未讳言他们的隐忧和尴尬。
“《立法法》中规定了公民有提出审查建议权,但并未规定对公民建议的反馈程序和渠道。”俞江的担心是,“人家想理就理,不想理睬,就可能泥牛入海。对于一般公民来信,往往都转入部门工作建议了。”
但显然,公民的道义与责任感,给予他们更多的是热情和冀望。
“我们虽然是法学博士,但更愿意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写这份建议书,因为宪法意识,每个公民都应该有。”腾彪和俞江真诚地说,我们期盼听到来自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的声音。
“不管怎么样,这也算是以我们三位普通公民的微薄之力,为加快我国违宪审查机制的建立撬动一个缺口。”“推动社会和法律的变革需要全社会的合力,我们愿意做这样的‘法律志愿者’。”许志永说。
每个公民的点滴努力
3位法学博士上书全国人大,请求对违反宪法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审查。这不仅是源于他们的知识背景、责任感和勇气,更重要的是,他们行使了法律赋予共和国公民的神圣权利:“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在这个意义上,“法学博士”的身份与他们的行为无关。
当法律或行政法规涉嫌违反宪法的时候,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有两种:一种是由普通法院受理公民提起的违宪诉讼,典型代表如美国;另一种是国家成立专门的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形成宪法诉讼制度,专司对违法法律和法规的审查,代表者如德国和俄罗斯。但这两种做法有一个共同点:都是自下而上地由普通公民提起一个诉讼,启动违宪审查程序。
我国的违宪审查程序,《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执行,而2000年颁布实施的《立法法》,则首次赋予了普通公民对违宪审查“提出建议”的权利。
推进依法治国,绝不仅仅是政府、立法者和法学家的事。法治的进步,需要我们每一个公民的点滴努力。(本报北京5月15日电)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03年5月16日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