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法律权利是一回事,词汇权利是另一回事。
我尊重同性couple的法律权利,但是应当使用另外的词汇,比如”结合“。
从法律角度讲:”男+女=结婚“没有包括”男+男“,”女+女“的权利。如果要解决,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男+男=结2”,“女+女=结3”,同时赋予结2与结3等同与结婚的权利。
然而,法官选择了“改变结婚的定义”来解决问题,由于“结婚”一词涉及所有人,而不只“同性结合”因此这个改变侵犯了非“同性结合”者的语言使用权。
从逻辑角度讲,改变”男+女=结婚“不涵盖同性的问题,可以改变”结婚“的定义,也可以改变”女”的定义。不是开玩笑,定义“女”为:跟男人结婚的人,同样可以解决“同性结婚”的矛盾。只是法官的偏见导致,他们以为“结婚的定义是可以改的,女人的定义是不可改的。”
然而,这对华人群体带来了很大烦恼,尤其是还想交下一代学中文的。
中文的”婚“字是”女昏“而来,无”女“就成”昏“了。
称男男结合为婚,是直接对中文本意的无必要破坏。其实对英文来讲也是混淆不清。
人们有权给予特定的事物以特定的名称。比如我支持张三拥有和李四同样的权利,但是不应当说”必须允许张三自称李四“。
安省的判决在申明同性选择结合的权利方面是有道理的(人家过自己的日子,不干涉你,你凭什么不让?);但是该判决在”勒令政府更改婚姻的定义“方面就侵犯了广大人民使用语言的权利。
为了少数人的利益,强迫广大人民改变使用数千年的语言概念。尤其是破坏了中文的表意文字,对长远的中文教育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强烈抗议中。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我尊重同性couple的法律权利,但是应当使用另外的词汇,比如”结合“。
从法律角度讲:”男+女=结婚“没有包括”男+男“,”女+女“的权利。如果要解决,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男+男=结2”,“女+女=结3”,同时赋予结2与结3等同与结婚的权利。
然而,法官选择了“改变结婚的定义”来解决问题,由于“结婚”一词涉及所有人,而不只“同性结合”因此这个改变侵犯了非“同性结合”者的语言使用权。
从逻辑角度讲,改变”男+女=结婚“不涵盖同性的问题,可以改变”结婚“的定义,也可以改变”女”的定义。不是开玩笑,定义“女”为:跟男人结婚的人,同样可以解决“同性结婚”的矛盾。只是法官的偏见导致,他们以为“结婚的定义是可以改的,女人的定义是不可改的。”
然而,这对华人群体带来了很大烦恼,尤其是还想交下一代学中文的。
中文的”婚“字是”女昏“而来,无”女“就成”昏“了。
称男男结合为婚,是直接对中文本意的无必要破坏。其实对英文来讲也是混淆不清。
人们有权给予特定的事物以特定的名称。比如我支持张三拥有和李四同样的权利,但是不应当说”必须允许张三自称李四“。
安省的判决在申明同性选择结合的权利方面是有道理的(人家过自己的日子,不干涉你,你凭什么不让?);但是该判决在”勒令政府更改婚姻的定义“方面就侵犯了广大人民使用语言的权利。
为了少数人的利益,强迫广大人民改变使用数千年的语言概念。尤其是破坏了中文的表意文字,对长远的中文教育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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