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讲到统一,就离不开领土,因为任何统一都是在一定的范围内实现的,任何统一政权都有自己的领土。提到某一个地方,特别是边疆地区,我们习惯于讲“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却往往曲解了历史事实,更不能正确解释以往两干多年问中国疆域变迁的历史事实和发展规律。
要讨论这个问题,必须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要承认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有一个形成、定型和发展的过程。有了国家,才会有这个国家的领土的概念。在这个过程中,它的领土一般都会发生变化,除非处于四面隔绝的环境。中国也不能例外。
如果我们承认中国作为一个国家概念,经历过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模糊到明确的发展过程。那么就不能否定,每一块具体的领土不可能在一开始就都属于中国,也不可能在同一时期内归属于中国,任何“自古以来”都应该有明确的时间界限,都不能追溯到越古越好。
中国的领土这个概念只能出现在中国产生和形成之后,在此前既不可能有这样的概念,也毫无意义。如有人说,一万年以前中国人通过白令海峡到了美洲,所以美洲是由中国人首先开发的。姑且不论这是否事实,但一万年以前并不存在中国这个国家,“中国人”是指什么人呢?是指当时生活在今天中国领土上的人吗?那些人与今天的中国人之间是什么关系?如果有关系,也只能称为中国人的祖先。如果我们要说一个地方一万年以前就属于中国,同样是不正确的,因为那时中国本身还不存在。
对“历史时期的中国”的范围,先师谭其骧先生在《中国历史地图集》总编例(《中国历史地图集》第1 册,地图出版社,1982年)中确定了这样的原则:十八世纪五十年代清朝完成统一之后,十九世纪四十年代帝国主义入侵以前的中国版图,是几千年来历史发展所形成的中国的范围。历史时期所有在这个范围之内活动的民族,都是中国史上的民族,他们所建立的政权,都是历史上中国的一部分。有些政权的辖境可能在有些时期一部分在这个范围以内,一部分在这个范围以外,那就以它的政治中心为转移,中心在范围内则作中国政权处理,在范围外则作邻国处理。
在《历史上的中国和中国历代疆域》(载《长水集续编》,人民出版社,1994年)一文中,谭先生又论述了确定这一原则的理由,他
指出:“我们是现代的中国人,我们不能拿古人心目中的‘中国’作为中国的范围。”“也不能拿今天的中国范围来限定我们历史上的中
国范围。我们应该采用整个历史时期,整个几千年来历史发展所自然形成的中国为历史上的中国。我们认为18世纪中叶以后,1840年以前
的中国范围是我们几千年来历史发展所自然形成的中国,这就是我们历史上的中国。至于现在的中国疆域,已经不是历史上自然形成的那
个范围了,而是这一百多年来资本主义列强、帝国主义侵略宰割了我们部分领土的结果。”
但如果把“自然”解释为历史发展的必然,那么我们就不得不承认,1840年以后中国部分领土的丧失也是历史的必然。为什么同样遭受帝国主义的侵略,中国会失去一百多万平方公里的领土,有些国家就没有丧失?为什么中国有些领土能保住,有些能失而复得,有些就不能保住?这些都不是偶然的,都可以在中国本身找到深刻的内因。今天的中国所继承的是清朝和中华民国的领土,而清朝的最大疆域形成于18世纪中叶,所以在此前,总有一部分领土还不属于中国。那么在清朝以前,怎样判断一个地方是否属于中国呢?实际存在着两种标准:一种是当时的标准,一种是今天的标准。用当时的标准看,只有属于中原王朝的疆域范围,才能属于中国,否则就是异国、异族。用今天的标准看,一切在清朝极盛疆域范围内的民族和政权都属于中国,无论他们是否与中原王朝发生了关系。
中原王朝不等于中国,但始终是中国的主体和核心,也是实现统一的核心和基础。历代中原王朝存在着明确的承继关系,所以一般所讲的“属于中国‘就是根据是否归属于中原王朝来确定的,用的是第一标准。正因为如此,任何一个地方之”属于中国“都有具体的年代和具体的事实,绝不能随意提前,歪曲事实。
元朝以前的中原王朝都没有能将青藏高原纳入版图,西藏归属中国(中原王朝),只能从元朝将西藏置于宣政院(初名总制院)算起。此前的唐朝与吐蕃,完全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政权。即使是在唐朝与吐蕃实行和亲,保持友好的阶段,如文成公主入藏与松赞干布结婚后,唐朝也没有试图控制和统治吐善。何况唐蕃的蜜月很短,对峙和争战的的年代却很长。有人根据唐朝方面的片面记载,认为吐蕃与唐朝存在着“朝贡”关系,所以是唐朝的藩属;或者认为唐蕃间有“舅甥之盟”,就不是一种平等地位。其实吐蕃承认唐朝为“舅”自己为“甥”,只是因为松赞干布等赞普娶过文成公主和金城公主,是唐朝皇帝的女婿。现在还在拉萨的《唐蕃会盟碑》称“舅甥二主,商议社稷如一,结立在和盟约”‘“今蕃汉二国所守见管州镇为界,已东皆属大唐封疆,已西尽是大蕃境土,彼此不为寇敌,不举兵革”。长庆二年(821年)唐蕃会盟的誓辞也称:“中夏见管,维唐是君;西裔一方,大蕃为主。”这些都是唐蕃关系最客观的证据。
根据《隋书·东夷传》的记载,至迟到公元7 世纪初,台湾岛上已经有了统治当地居民的“王”。
但台湾与大陆中原王朝之间一直没有归属关系,明代以前还找不到什么史料记载。南宋曾在福建同安县下设置澎湖巡检司,有人据此推断这个巡检司也管辖了台湾,这是毫无根据的。宋朝的巡检一般官位不高,这个设在同安县的巡检司辖区不可能很大,而澎湖与台湾岛的距离不小,澎湖的面积与台湾也相差悬殊,即使这个巡检司的确管到了澎湖列岛,也不可能再跨越海峡管理台湾岛的治安或边防。元朝在澎湖岛上设立了巡检司,但同样没有证据表明它的辖境包括台湾岛在内。
不仅南宋没有管辖过台湾,就是元、明两朝也没有。明朝后期的海盗颜思齐、郑芝龙曾经以台湾西海岸北港一带为基地,建立过有政权性质的组织。明朝的军队在追击海盗时也到过台湾一带的海域,但并没有划为经常性的防区。郑芝龙一度投降明朝,但没有把在北港的基地交给明朝。在郑芝龙转移到大陆活动后,北港被荷兰人占据。1661年郑芝龙之子郑成功“复先人旧业”,驱逐荷兰侵略者,收复台湾,建立了忠于明朝的地方政权。但那时大陆已由清朝统治,南明永历政权已经灭亡,所以郑成功政权是一个独立的地方政权,与大陆政权没有主从关系。直到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郑成功之孙郑克爽投降后,清朝才在台湾设府,隶属于福建省,台湾从此确定了对大陆政权的归属关系。
1683年前的台湾也可以说是中国的一部分,因为长期生活在台湾的民族到1683年成了中国的一个民族,成为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他们的历史是中国历史的一部分,他们在台湾建立的自治政权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政权。但这与政治上归属于中原王朝、中央政府是不同的,不能据此而解释为台湾自古以来(包括1683年以前)就隶属于中原王朝或大陆政权。至于将孙权派卫温、诸葛直去“夷洲”(台湾),隋炀帝派军队击“琉球”(台湾)也作为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的证据,已经不是可笑或无知的问题,而是适得其反。这两次军事行动都是去台湾掳掠人口的,要是台湾是孙吴政权或隋朝自己的领土,需要这样做吗?
一个地区归属了中原王朝以后,并不一定从此始终归属,中间可能有一段、甚至好几段与中原王朝分离的阶段。无论此地目前是否属于中国,我们都应该严格按照历史事实,对具体的阶段作具体分析,不能将首次归属于中原王朝以后的年代都看成“属于中国”。
蒙古高原上的匈奴在公元前1 世纪发生内部分裂,其中的南单于投降了汉朝,以后在汉朝的扶植下重新据有蒙古高原。但匈奴并没有并入汉朝,汉朝也没有将匈奴当作本朝的一部分,双方约定以长城为界,“长城以南,天子有之;长城以北,单于有之”。以后在蒙古高原建立的政权,与中原王朝大致都保持着这样的关系,所以都不能说已经归属于中原王朝。只有在唐贞观四年。(630 年)灭东突厥后,有一段时间成为唐朝疆域的一部分,但至突厥复国即中止,要到元朝建立后才再次与中原王朝确立归属关系。明朝始终没有将蒙古高原纳入版图,所以从1368年起蒙古高原又一次与中原王朝分离,至清康熙年间击败噶尔丹后才重新为中国所统一。
西域也有类似情况。西汉神爵二年(前60年)西域都护府的设置,标志着西域成了西汉疆域的一部分。公元初王莽天凤年间,西域都护府不复存在,西域对中原王朝的归属中断。至东汉永平十七年(74年)恢复都护府,但至建初元年(76年)又撤销;以后又两次复置,所以西域对东汉的归属不是延续的,所包括的地区也是不完整的。以后的三国魏、西晋、十六国、北朝、隋朝都有这样的情况,直到唐贞
观十四年(640 年)设置安西都护府才重新恢复了对西域的完全统治。755 年安史之乱爆发后,唐朝在西域的疆域逐渐丧失,五代、北宋;
辽、金都没有能够恢复。元帝国虽然疆域辽阔,但今新疆的一部分先后成为窝阔台汗国和察合台汗国的领土。明初一度拥有今新疆东部,
以后完全退出,所以新疆重新成为中原王朝的一部分要到清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才实现。
一个地区“自古以来属于中国”只反映历史,并不能说明现状。朝鲜半岛北部曾经是西汉、东汉、三国魏、西晋等中原王朝的郡县,是正式的行政区域;越南的北部从公元前2 世纪至公元10世纪都是中原王朝的一部分,15世纪初整个越南曾是明朝的一个省;蒙古高原几度为中原王朝所管辖,也是清朝疆域的一部分;但它们先后脱离中国。难道我们能根据它们“自古以来属于中国”的历史,而不承认它们已经独立的事实吗?唐努乌梁海与外蒙古的喀尔喀四部都是清朝乌里雅苏台将军的辖区,外蒙古“独立”后,唐努乌梁海依然是中国的一部分,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苏联单方面宣布“接纳”唐努乌梁海地区加入苏联,在没有签订任何国际条约的情况下,攫取了中国这块领土。时至今日,绝大多数国人已经完全不知道唐努乌梁海“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的历史事实了。
证明一个地方“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固然能使中国人拥有道义力量,却未必能为我们提供法律根据。现行国际法对领土归属的判定,主要还是根据由目前往上回溯的一段时间,而不是抽象的“自古以来”,也不是越早越好。更何况国家之间解决领土争端,在多数情况下根本不是依照国际法,而是基于国家实力的较量,或着眼于实际利益的谈判。
北宋的沈括在与辽国使者谈判边界争端时,曾以历史归属为依据而取得对宋朝有利的结果,因而被传为美谈。据《宋史·沈括传》和《续资治通鉴长编》所载,当时辽国的萧禧出使宋朝,索取河东的黄嵬,他扬言必定要获得这块土地后才回国。沈括奉命参加谈判,他先去枢密院查阅档案,找到了以往谈判边界的资料,证明这一带是以古长城为界的,而萧禧所争的地方离古长城已有三十里。宋神宗命沈括画成地图,萧禧看了只好放弃原来的要求。神宗派沈括出使辽国,与辽方继续谈判。沈括根据数十卷档案中的资料,与辽方进行了六次谈判,辽方不得不撤回对黄嵬的领土要求,转而索取天池。但只要分析一下当时的形势,就不难发现,当时宋辽双方处于对峙状态,都不想因为局部的领土之争而发动战争,所以沈括找到的“自古以来”的历史根据还能起一定的作用。另一方面,辽方虽然放弃了黄嵬,却又提出了新的要求,而在以后的勘界谈判中宋朝还是损失了一些地方,所以对沈括的胜利不能夸大,更不能根据这个事例,将历史归属当作解决边界争端的关键。
我曾经问过外交部一位官员:“我国与外国的领土争端,有多少是根据历史归属解决的?历史资料在外交谈判中究竟起过多大作用?”他没有作肯定的回答,我相信实际上不会有成功的例子,因为政治家考虑更多的是现实,而不是历史。
不要再陶醉于“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的历史,不要再用模糊的大一统来满足某些人的虚荣心,而应该面对21世纪的现实。
从秦始皇开始的统一,都是统一于一人,统一于一家一姓,至多统一于一个由少数人组成的统治集团,却从来没有统一于人民。尽管他们的作为在客观上也有符合人民利益、推动历史进步的方面,但即使是最英明仁慈的君主也不会将人民当作主人,更不会实行起码的民主。他们对历史所起的积极作用,也无一不是以人民付出的巨大代价为前提的,而这些代价本来是完全不必要的。如果说修长城造成的一些损失还可以用国防需要来解释的话,秦始皇为自己造宫殿、建陵墓给人民造成的灾难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而他为自己的宫殿和陵墓动用的人力物力比用在长城上的还多。不能因为他给后世留下了被一些人称之为“世界八大奇迹”(实际世界上并没有公认的八大奇迹),就宽恕了他对人民的暴行。在将《四库全书》赞扬为“伟大的文化工程”时,我们不应该无视成千上万种不符合乾隆皇帝思想的书籍被毁于一旦的事实,更不应该忘记无数惨死在文字狱中的冤魂和被禁锢在思想牢笼中的可怜的知识分子。从秦始皇到乾隆皇帝这些君主所凭借的,正是被高度统一于他们意志下的整个帝国、国家所拥有的全部人力和物力。在这种高度统一之下,不仅全体人民是君主的奴隶,就是地方的各级官员,也不过是君主派往各地的奴仆,他们的职责只是为主人看守或管理私产,由这样的官员所主持的各级地方政府当然不可能代表当地人民的利益,更谈不上有任何自主权。
这样的统一难道不需要“分裂”?难道还能容许它长期延续吗?中国要是一直保持这样的统一,哪里还会有民主和自由?
作为一个近千万平方公里的大国,中国内部自然地理环境的差异很大,人文地理的差异更大。即使有了现代化的交通手段、高度发达的通讯方式和雄厚的物质基础,地区间在经济和文化上的差异还会长期存在,所以在发展目标、速度、效益等方面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完全统一。中央政府考虑再全面,也不可能具体了解各地的真实情况,同时顾及各地的利益,制定出适合各地情况的具体法规,集中过多的权力并没有好处,只会滋长专制、官僚和腐败。除了国防、外交、关税等必须由中央政府行使的权力外,其他的权力应该合理地分配给(更确切地说是归还)各级地方政府,权力应该集中在基层。
对于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应该在民族自治和宗教信仰两方面加以改善。民族自治是国家宪法的规定,也是少数民族依法享有的权利,必须得到切实的保证。但对自治的范围也应该有明确的、严格的规定,哪些事权归中央和上级政府,哪些事权由本民族自治,都要依法办事,接受监督,既不能由某一领导人或某一政党、某一部门说了算,也不能一味迁就当地官员或本民族。政府应该保证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无论他们属于哪个民族;但同时也要保证政教分离,不允许宗教干预政治,使任何公民都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政教分离的原则也包括政府不能利用宗教团体达到政治目的,不能干预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
中国与邻国间的边界(包括海疆)争端,主要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少数是新产生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解决领土争端的主要依据不是历史归属,而是现实。对领土得失的考虑,着眼点应该是国家的长远利益。任何国家都不愿失去已经获得的利益,无论这种利益是通过什么手段获得的,所以解决领土争端只能通过双方理智的妥协。一方的只进不退,绝对胜利,必然潜伏着新的危险,带来新的争端。一般说,已经失去的领土是不可能通过谈判收回的,通过武力或许能收回,但付出的代价和长期的影响往往会使结果成为得不偿失。而且领土总是与人民联系在一起的,当外国居民已经成为那块领土上的主要居民、甚至唯一居民时,那块土地与故国的联系就不会再继续存在,故国就不得不接受这一痛苦的事实。
当苏联解体时,有人天真地提出:中国该有机会收回我们失去的领土了吧?且不说实际并不存在这样的可能性,只要看一下黑龙江以北、乌苏里江以东住的是什么人,就可以作到答案。难道已经在那里生活了一二百年的俄罗斯人会认同于这块土地以前的主人?难道他们会自愿迁离这块本来不属于俄国的土地?
所以我们肯定当年沙俄掠夺中国领土的历史事实,但不影响我们以现有边界为基础,与俄罗斯等国划定边界,为邻国间的持久和平和友好合作奠定基础。
对我国与邻国在海疆的领土争端,邓小平曾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方针,这是完全正确的、明智的。我们必须面对这样的事实:尽管中国比其他国家更早地开发利用过这些岛屿,更早地行使过管辖权,但由于历史的局限,当时的政府和民众并没有自觉的领土意识,没有建立完整的主权,也没有经常有效地行使管辖权并保卫这些岛屿不受侵犯。一些岛屿长期为外国所占,有的驻有军队,设有军事基地,有的已完全由该目的居民所住,有的已划为该国的行政区,或成为该国的旅游胜地,或成为该国的工业基地。周围海域的潜在财富,更吸引着周边国家会竭其所能地争夺任何可能获得的权利。所以我们不能指望,在不付出一定代价的情况下,就能取得理想的结果。必须从政治、军事、经济各方面,从眼前和长远的、现实和潜在的、局部和整体的利益,来权衡利弊得失,妥善处理,争取以较小的损失换来长远的和平和共同开发。
中国历史上的统一都是以武力实现的,但这些统一大多是出于个人意志,未必符合人民的利益。中国未来的统一应该得到两岸绝大多数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又有比较有利的国际环境,完全有可能以和平的方式实现。
大陆与台湾的历史地位,可以留给历史来作出评价。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地位早已明确,当然不存在台湾“重返联合国”的问题。但在一个中国实现后,台湾作为中国的一部分,可以以适当的方式,也可以以中国一部分的身份在国际社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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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讨论这个问题,必须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要承认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有一个形成、定型和发展的过程。有了国家,才会有这个国家的领土的概念。在这个过程中,它的领土一般都会发生变化,除非处于四面隔绝的环境。中国也不能例外。
如果我们承认中国作为一个国家概念,经历过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模糊到明确的发展过程。那么就不能否定,每一块具体的领土不可能在一开始就都属于中国,也不可能在同一时期内归属于中国,任何“自古以来”都应该有明确的时间界限,都不能追溯到越古越好。
中国的领土这个概念只能出现在中国产生和形成之后,在此前既不可能有这样的概念,也毫无意义。如有人说,一万年以前中国人通过白令海峡到了美洲,所以美洲是由中国人首先开发的。姑且不论这是否事实,但一万年以前并不存在中国这个国家,“中国人”是指什么人呢?是指当时生活在今天中国领土上的人吗?那些人与今天的中国人之间是什么关系?如果有关系,也只能称为中国人的祖先。如果我们要说一个地方一万年以前就属于中国,同样是不正确的,因为那时中国本身还不存在。
对“历史时期的中国”的范围,先师谭其骧先生在《中国历史地图集》总编例(《中国历史地图集》第1 册,地图出版社,1982年)中确定了这样的原则:十八世纪五十年代清朝完成统一之后,十九世纪四十年代帝国主义入侵以前的中国版图,是几千年来历史发展所形成的中国的范围。历史时期所有在这个范围之内活动的民族,都是中国史上的民族,他们所建立的政权,都是历史上中国的一部分。有些政权的辖境可能在有些时期一部分在这个范围以内,一部分在这个范围以外,那就以它的政治中心为转移,中心在范围内则作中国政权处理,在范围外则作邻国处理。
在《历史上的中国和中国历代疆域》(载《长水集续编》,人民出版社,1994年)一文中,谭先生又论述了确定这一原则的理由,他
指出:“我们是现代的中国人,我们不能拿古人心目中的‘中国’作为中国的范围。”“也不能拿今天的中国范围来限定我们历史上的中
国范围。我们应该采用整个历史时期,整个几千年来历史发展所自然形成的中国为历史上的中国。我们认为18世纪中叶以后,1840年以前
的中国范围是我们几千年来历史发展所自然形成的中国,这就是我们历史上的中国。至于现在的中国疆域,已经不是历史上自然形成的那
个范围了,而是这一百多年来资本主义列强、帝国主义侵略宰割了我们部分领土的结果。”
但如果把“自然”解释为历史发展的必然,那么我们就不得不承认,1840年以后中国部分领土的丧失也是历史的必然。为什么同样遭受帝国主义的侵略,中国会失去一百多万平方公里的领土,有些国家就没有丧失?为什么中国有些领土能保住,有些能失而复得,有些就不能保住?这些都不是偶然的,都可以在中国本身找到深刻的内因。今天的中国所继承的是清朝和中华民国的领土,而清朝的最大疆域形成于18世纪中叶,所以在此前,总有一部分领土还不属于中国。那么在清朝以前,怎样判断一个地方是否属于中国呢?实际存在着两种标准:一种是当时的标准,一种是今天的标准。用当时的标准看,只有属于中原王朝的疆域范围,才能属于中国,否则就是异国、异族。用今天的标准看,一切在清朝极盛疆域范围内的民族和政权都属于中国,无论他们是否与中原王朝发生了关系。
中原王朝不等于中国,但始终是中国的主体和核心,也是实现统一的核心和基础。历代中原王朝存在着明确的承继关系,所以一般所讲的“属于中国‘就是根据是否归属于中原王朝来确定的,用的是第一标准。正因为如此,任何一个地方之”属于中国“都有具体的年代和具体的事实,绝不能随意提前,歪曲事实。
元朝以前的中原王朝都没有能将青藏高原纳入版图,西藏归属中国(中原王朝),只能从元朝将西藏置于宣政院(初名总制院)算起。此前的唐朝与吐蕃,完全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政权。即使是在唐朝与吐蕃实行和亲,保持友好的阶段,如文成公主入藏与松赞干布结婚后,唐朝也没有试图控制和统治吐善。何况唐蕃的蜜月很短,对峙和争战的的年代却很长。有人根据唐朝方面的片面记载,认为吐蕃与唐朝存在着“朝贡”关系,所以是唐朝的藩属;或者认为唐蕃间有“舅甥之盟”,就不是一种平等地位。其实吐蕃承认唐朝为“舅”自己为“甥”,只是因为松赞干布等赞普娶过文成公主和金城公主,是唐朝皇帝的女婿。现在还在拉萨的《唐蕃会盟碑》称“舅甥二主,商议社稷如一,结立在和盟约”‘“今蕃汉二国所守见管州镇为界,已东皆属大唐封疆,已西尽是大蕃境土,彼此不为寇敌,不举兵革”。长庆二年(821年)唐蕃会盟的誓辞也称:“中夏见管,维唐是君;西裔一方,大蕃为主。”这些都是唐蕃关系最客观的证据。
根据《隋书·东夷传》的记载,至迟到公元7 世纪初,台湾岛上已经有了统治当地居民的“王”。
但台湾与大陆中原王朝之间一直没有归属关系,明代以前还找不到什么史料记载。南宋曾在福建同安县下设置澎湖巡检司,有人据此推断这个巡检司也管辖了台湾,这是毫无根据的。宋朝的巡检一般官位不高,这个设在同安县的巡检司辖区不可能很大,而澎湖与台湾岛的距离不小,澎湖的面积与台湾也相差悬殊,即使这个巡检司的确管到了澎湖列岛,也不可能再跨越海峡管理台湾岛的治安或边防。元朝在澎湖岛上设立了巡检司,但同样没有证据表明它的辖境包括台湾岛在内。
不仅南宋没有管辖过台湾,就是元、明两朝也没有。明朝后期的海盗颜思齐、郑芝龙曾经以台湾西海岸北港一带为基地,建立过有政权性质的组织。明朝的军队在追击海盗时也到过台湾一带的海域,但并没有划为经常性的防区。郑芝龙一度投降明朝,但没有把在北港的基地交给明朝。在郑芝龙转移到大陆活动后,北港被荷兰人占据。1661年郑芝龙之子郑成功“复先人旧业”,驱逐荷兰侵略者,收复台湾,建立了忠于明朝的地方政权。但那时大陆已由清朝统治,南明永历政权已经灭亡,所以郑成功政权是一个独立的地方政权,与大陆政权没有主从关系。直到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郑成功之孙郑克爽投降后,清朝才在台湾设府,隶属于福建省,台湾从此确定了对大陆政权的归属关系。
1683年前的台湾也可以说是中国的一部分,因为长期生活在台湾的民族到1683年成了中国的一个民族,成为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他们的历史是中国历史的一部分,他们在台湾建立的自治政权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政权。但这与政治上归属于中原王朝、中央政府是不同的,不能据此而解释为台湾自古以来(包括1683年以前)就隶属于中原王朝或大陆政权。至于将孙权派卫温、诸葛直去“夷洲”(台湾),隋炀帝派军队击“琉球”(台湾)也作为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的证据,已经不是可笑或无知的问题,而是适得其反。这两次军事行动都是去台湾掳掠人口的,要是台湾是孙吴政权或隋朝自己的领土,需要这样做吗?
一个地区归属了中原王朝以后,并不一定从此始终归属,中间可能有一段、甚至好几段与中原王朝分离的阶段。无论此地目前是否属于中国,我们都应该严格按照历史事实,对具体的阶段作具体分析,不能将首次归属于中原王朝以后的年代都看成“属于中国”。
蒙古高原上的匈奴在公元前1 世纪发生内部分裂,其中的南单于投降了汉朝,以后在汉朝的扶植下重新据有蒙古高原。但匈奴并没有并入汉朝,汉朝也没有将匈奴当作本朝的一部分,双方约定以长城为界,“长城以南,天子有之;长城以北,单于有之”。以后在蒙古高原建立的政权,与中原王朝大致都保持着这样的关系,所以都不能说已经归属于中原王朝。只有在唐贞观四年。(630 年)灭东突厥后,有一段时间成为唐朝疆域的一部分,但至突厥复国即中止,要到元朝建立后才再次与中原王朝确立归属关系。明朝始终没有将蒙古高原纳入版图,所以从1368年起蒙古高原又一次与中原王朝分离,至清康熙年间击败噶尔丹后才重新为中国所统一。
西域也有类似情况。西汉神爵二年(前60年)西域都护府的设置,标志着西域成了西汉疆域的一部分。公元初王莽天凤年间,西域都护府不复存在,西域对中原王朝的归属中断。至东汉永平十七年(74年)恢复都护府,但至建初元年(76年)又撤销;以后又两次复置,所以西域对东汉的归属不是延续的,所包括的地区也是不完整的。以后的三国魏、西晋、十六国、北朝、隋朝都有这样的情况,直到唐贞
观十四年(640 年)设置安西都护府才重新恢复了对西域的完全统治。755 年安史之乱爆发后,唐朝在西域的疆域逐渐丧失,五代、北宋;
辽、金都没有能够恢复。元帝国虽然疆域辽阔,但今新疆的一部分先后成为窝阔台汗国和察合台汗国的领土。明初一度拥有今新疆东部,
以后完全退出,所以新疆重新成为中原王朝的一部分要到清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才实现。
一个地区“自古以来属于中国”只反映历史,并不能说明现状。朝鲜半岛北部曾经是西汉、东汉、三国魏、西晋等中原王朝的郡县,是正式的行政区域;越南的北部从公元前2 世纪至公元10世纪都是中原王朝的一部分,15世纪初整个越南曾是明朝的一个省;蒙古高原几度为中原王朝所管辖,也是清朝疆域的一部分;但它们先后脱离中国。难道我们能根据它们“自古以来属于中国”的历史,而不承认它们已经独立的事实吗?唐努乌梁海与外蒙古的喀尔喀四部都是清朝乌里雅苏台将军的辖区,外蒙古“独立”后,唐努乌梁海依然是中国的一部分,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苏联单方面宣布“接纳”唐努乌梁海地区加入苏联,在没有签订任何国际条约的情况下,攫取了中国这块领土。时至今日,绝大多数国人已经完全不知道唐努乌梁海“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的历史事实了。
证明一个地方“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固然能使中国人拥有道义力量,却未必能为我们提供法律根据。现行国际法对领土归属的判定,主要还是根据由目前往上回溯的一段时间,而不是抽象的“自古以来”,也不是越早越好。更何况国家之间解决领土争端,在多数情况下根本不是依照国际法,而是基于国家实力的较量,或着眼于实际利益的谈判。
北宋的沈括在与辽国使者谈判边界争端时,曾以历史归属为依据而取得对宋朝有利的结果,因而被传为美谈。据《宋史·沈括传》和《续资治通鉴长编》所载,当时辽国的萧禧出使宋朝,索取河东的黄嵬,他扬言必定要获得这块土地后才回国。沈括奉命参加谈判,他先去枢密院查阅档案,找到了以往谈判边界的资料,证明这一带是以古长城为界的,而萧禧所争的地方离古长城已有三十里。宋神宗命沈括画成地图,萧禧看了只好放弃原来的要求。神宗派沈括出使辽国,与辽方继续谈判。沈括根据数十卷档案中的资料,与辽方进行了六次谈判,辽方不得不撤回对黄嵬的领土要求,转而索取天池。但只要分析一下当时的形势,就不难发现,当时宋辽双方处于对峙状态,都不想因为局部的领土之争而发动战争,所以沈括找到的“自古以来”的历史根据还能起一定的作用。另一方面,辽方虽然放弃了黄嵬,却又提出了新的要求,而在以后的勘界谈判中宋朝还是损失了一些地方,所以对沈括的胜利不能夸大,更不能根据这个事例,将历史归属当作解决边界争端的关键。
我曾经问过外交部一位官员:“我国与外国的领土争端,有多少是根据历史归属解决的?历史资料在外交谈判中究竟起过多大作用?”他没有作肯定的回答,我相信实际上不会有成功的例子,因为政治家考虑更多的是现实,而不是历史。
不要再陶醉于“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的历史,不要再用模糊的大一统来满足某些人的虚荣心,而应该面对21世纪的现实。
从秦始皇开始的统一,都是统一于一人,统一于一家一姓,至多统一于一个由少数人组成的统治集团,却从来没有统一于人民。尽管他们的作为在客观上也有符合人民利益、推动历史进步的方面,但即使是最英明仁慈的君主也不会将人民当作主人,更不会实行起码的民主。他们对历史所起的积极作用,也无一不是以人民付出的巨大代价为前提的,而这些代价本来是完全不必要的。如果说修长城造成的一些损失还可以用国防需要来解释的话,秦始皇为自己造宫殿、建陵墓给人民造成的灾难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而他为自己的宫殿和陵墓动用的人力物力比用在长城上的还多。不能因为他给后世留下了被一些人称之为“世界八大奇迹”(实际世界上并没有公认的八大奇迹),就宽恕了他对人民的暴行。在将《四库全书》赞扬为“伟大的文化工程”时,我们不应该无视成千上万种不符合乾隆皇帝思想的书籍被毁于一旦的事实,更不应该忘记无数惨死在文字狱中的冤魂和被禁锢在思想牢笼中的可怜的知识分子。从秦始皇到乾隆皇帝这些君主所凭借的,正是被高度统一于他们意志下的整个帝国、国家所拥有的全部人力和物力。在这种高度统一之下,不仅全体人民是君主的奴隶,就是地方的各级官员,也不过是君主派往各地的奴仆,他们的职责只是为主人看守或管理私产,由这样的官员所主持的各级地方政府当然不可能代表当地人民的利益,更谈不上有任何自主权。
这样的统一难道不需要“分裂”?难道还能容许它长期延续吗?中国要是一直保持这样的统一,哪里还会有民主和自由?
作为一个近千万平方公里的大国,中国内部自然地理环境的差异很大,人文地理的差异更大。即使有了现代化的交通手段、高度发达的通讯方式和雄厚的物质基础,地区间在经济和文化上的差异还会长期存在,所以在发展目标、速度、效益等方面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完全统一。中央政府考虑再全面,也不可能具体了解各地的真实情况,同时顾及各地的利益,制定出适合各地情况的具体法规,集中过多的权力并没有好处,只会滋长专制、官僚和腐败。除了国防、外交、关税等必须由中央政府行使的权力外,其他的权力应该合理地分配给(更确切地说是归还)各级地方政府,权力应该集中在基层。
对于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应该在民族自治和宗教信仰两方面加以改善。民族自治是国家宪法的规定,也是少数民族依法享有的权利,必须得到切实的保证。但对自治的范围也应该有明确的、严格的规定,哪些事权归中央和上级政府,哪些事权由本民族自治,都要依法办事,接受监督,既不能由某一领导人或某一政党、某一部门说了算,也不能一味迁就当地官员或本民族。政府应该保证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无论他们属于哪个民族;但同时也要保证政教分离,不允许宗教干预政治,使任何公民都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政教分离的原则也包括政府不能利用宗教团体达到政治目的,不能干预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
中国与邻国间的边界(包括海疆)争端,主要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少数是新产生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解决领土争端的主要依据不是历史归属,而是现实。对领土得失的考虑,着眼点应该是国家的长远利益。任何国家都不愿失去已经获得的利益,无论这种利益是通过什么手段获得的,所以解决领土争端只能通过双方理智的妥协。一方的只进不退,绝对胜利,必然潜伏着新的危险,带来新的争端。一般说,已经失去的领土是不可能通过谈判收回的,通过武力或许能收回,但付出的代价和长期的影响往往会使结果成为得不偿失。而且领土总是与人民联系在一起的,当外国居民已经成为那块领土上的主要居民、甚至唯一居民时,那块土地与故国的联系就不会再继续存在,故国就不得不接受这一痛苦的事实。
当苏联解体时,有人天真地提出:中国该有机会收回我们失去的领土了吧?且不说实际并不存在这样的可能性,只要看一下黑龙江以北、乌苏里江以东住的是什么人,就可以作到答案。难道已经在那里生活了一二百年的俄罗斯人会认同于这块土地以前的主人?难道他们会自愿迁离这块本来不属于俄国的土地?
所以我们肯定当年沙俄掠夺中国领土的历史事实,但不影响我们以现有边界为基础,与俄罗斯等国划定边界,为邻国间的持久和平和友好合作奠定基础。
对我国与邻国在海疆的领土争端,邓小平曾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方针,这是完全正确的、明智的。我们必须面对这样的事实:尽管中国比其他国家更早地开发利用过这些岛屿,更早地行使过管辖权,但由于历史的局限,当时的政府和民众并没有自觉的领土意识,没有建立完整的主权,也没有经常有效地行使管辖权并保卫这些岛屿不受侵犯。一些岛屿长期为外国所占,有的驻有军队,设有军事基地,有的已完全由该目的居民所住,有的已划为该国的行政区,或成为该国的旅游胜地,或成为该国的工业基地。周围海域的潜在财富,更吸引着周边国家会竭其所能地争夺任何可能获得的权利。所以我们不能指望,在不付出一定代价的情况下,就能取得理想的结果。必须从政治、军事、经济各方面,从眼前和长远的、现实和潜在的、局部和整体的利益,来权衡利弊得失,妥善处理,争取以较小的损失换来长远的和平和共同开发。
中国历史上的统一都是以武力实现的,但这些统一大多是出于个人意志,未必符合人民的利益。中国未来的统一应该得到两岸绝大多数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又有比较有利的国际环境,完全有可能以和平的方式实现。
大陆与台湾的历史地位,可以留给历史来作出评价。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地位早已明确,当然不存在台湾“重返联合国”的问题。但在一个中国实现后,台湾作为中国的一部分,可以以适当的方式,也可以以中国一部分的身份在国际社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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