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南方都市报案”一审开庭纪实
□本刊记者 卢彦铮 文
2004年03月21日《财经》杂志
3月初,舆论关注已久的《南方都市报》经济案在广州市东山区法院开庭审
理。人们由是获知,主要涉案人、该报总经理喻华峰被控罪名为“贪污10万元”,
以及在四年内先后“行贿97万元”;而该97万元的接受者,《南方日报》集团分
管社委、调研员李民英则被控受贿罪。
创办于1997年的《南方都市报》系中共广东省委机关报《南方日报》的子报,
也是报业繁荣的广东地区在经营上颇为成功的一份报纸,2003年盈利高达1.6亿
元人民币。而根据《南方日报》集团内部的有关规定,该报也曾获为数不菲的奖
金。
据《财经》了解,广州检方对此案的调查至少进行了七个月之久,最初将喻
华峰带走调查的缘由为“群众举报涉嫌受贿500万元”。喻、李二人分别于今年1
月14日和15日被捕,并于2月16日被广州市东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在法庭上,控辨双方各执一辞。公诉人指控喻指使手下领取公款私分,属贪
污;喻、李二人皆为公职人员却发生97万元的巨额现金往来,属行贿受贿。而辩
方律师则以喻、李案实为“企业化运作的媒体与传统管理体制冲突”为出发点做
无罪辩护,认定喻所分得10万元乃“奖金”而非“公款”;而喻、李之间的金钱
往来,则是市场化激励机制突破传统体制限制而采取的变通措施。
喻、李两案均未当庭宣判。(《财经》杂志网站注: 3月19日广州市东山区法
院一审宣判,喻华峰、李民英各判处有期徒刑12年、11年。喻、李二人的辩护人
均表示将提起上诉。)
“公款”“奖金”之争
4日上午8时10分,喻华峰的13名同事和5名家属静候在法院门口等待开庭。
法院电子幕墙显示,《南方日报》报业集团社委、调研员李民英因涉嫌受贿将在
次日出庭受审。但喻案开庭的信息意外地未予公布。
8时35分左右,35岁的喻华峰头戴黑色头套、身穿黄马甲,出现在仅有30个
旁听席位的206号法庭。喻的妻子向丽一见之下,失声痛哭。
对喻华峰案的庭审持续了整整一天,有关贪污罪的举证和辩论花费了庭审
2/3的时间。
作为公诉人的广州市东山区检察院指控,2000年3月至2001年1月,时任《南
方都市报》(以下简称南都)副主编、广告部主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喻华峰,利用职
务便利,指使南都计财室邓海燕、王培兴,冒用该报广告部业务员张曙光、江北
和袁友兴三人名义,计提广告部副总经理广告超额完成任务奖826715.85元;以
业务员李琼芳名义计提广告销售成本节约奖405457.99元;以业务员李零一名义
计提1999年第四季度结余的广告部奖金271015.06元。以上款项共计1563511.32
元。其中的58万元,于2001年6月被喻“伙同南方都市报其他八名编委会成员私
分”,喻本人私分10万元,构成贪污。
尽管对事实没有异议,但控辩双方对上述款项的性质和分配程序的认定,却
大相径庭。
在款项性质上,公诉方认为,这156万余元在财务账上为个人奖金计提,却
并非供领款人所用。并且,参与以个人名义领取这笔款项的五名业务员中,有四
人在证词中指出,他们并不知道自己所领款项的实际用途。因此,这笔钱,包括
被南都编委会 “私分”的58万元,仍然属于国有事业单位的“公款”。
喻华峰在庭审时称,这156万元属南都经营部门员工的奖金,是自己根据编
委会的决定,“说服”下属拿出来供全体南都员工分配,根本目的在于平衡采编
人员、行政人员和经营人员的收入差距。至于“借用”业务员个人名义计提,这
样的方式的确存在一定问题,但这也是因为南都经营部门没有自己的账号,不得
已而为之的做法。
喻的辩护人称,作为《南方日报》报业集团的子报,南都每年与报业集团签
订《年度二级核算方案》。按照该方案,南都在完成一定的经营任务后,可从集
团财务部计提集体奖金。此外,按照南都制定的《南方都市报广告部承包合同》
和《广告业务管理大纲》,其广告经营人员在完成一定经营任务后,可从集团财
务部计提个人奖金。
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南都在2000年的利润中足额提取了总计4488943.80
元的集体奖金,其中包括利润超额奖2190650.98元、广告超额任务奖1892834.83
元、广告节支奖405457.99元,以上奖金用于南都员工当年的年终奖金发放。加
上2000年3月至2001年1月间张曙光等五名广告业务员陆续计提的个人奖金
1563511.32元(这笔钱后来被分配给南都采编、行政部门的员工),2000年度南都
员工集体分配的奖金共计6052455.12元。
辩方律师据此证明,这605万余元均为南都员工在2000年分配的集体奖金,
这笔奖金既已从集团财务部提出,就不能算是公款。因此,喻作为南都编委会成
员参与分配的58万元奖金,也不是公款。
在上述156万余元的分配程序上,控方认为,南都编委会“在喻的提议下”,
在未向全体员工公开的情况下私分了其中的58万元,以上事实符合构成贪污罪的
要件。
但辩方注意到,控方提供的南都6位编委的证词中,提及这笔钱的分配是在
南都编委会上由时任主编的程益中提出、并集体讨论通过的。辩方据此反证:既
然是集体讨论通过,则这笔钱的性质是合法的奖金收入,符合报社的分配程序,
而不是贪污。
辩方还指出,企业毕竟不同于政府,在一个现代企业里,奖金领取通常都不
是以公开的方式,南都编委会分配58万元奖金没有通告所有南都员工,并不能否
认奖金的合法性。
辩护律师还在庭上称:“如果连这种奖金分配都算是贪污的话,那么中国媒
体乃至绝大多数国有企业的年终奖分配将普遍存在贪污,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大
部分也都是贪污犯。”
为什么行贿?
公诉人对喻华峰的另一项指控是涉嫌行贿。
公诉人指控,2000年初至2003年4月间,为感谢《南方日报》报业集团社委、
调研员李民英在分管南都及兼任南都主编期间,对其分管南都广告业务的支持,
“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喻华峰以年终奖的名义,分别于2000年初、2001
年初、2002年初和2003年4月,在李民英办公室向李送上1万元、20万元、60万元
和16万元的现金。
根据控方提供的证据,喻华峰送给李民英的四笔钱,前三笔是先以喻个人奖
金的名义划拨到喻的账户上,后由喻交给李;第四笔则以南都人力资源部总监李
洋的奖金名义划拨到李洋账户,由李洋交给喻,再由喻交给李。控方认为,这97
万元的钱财往来存在于喻、李私人之间,当属行贿受贿行为,而并非南都向李民
英发放奖金的行为。
辩方则称,这97万元是喻华峰代表南都给李民英的奖金。大量经营人员的证
词表明,李为南都广告客户的拓展做了大量工作,很多广告客户都是李亲自出面
谈判确定的。李为南都所做的贡献不是利用职权,而是凭借辛勤劳动。
辩方指出,为了表达对李的感谢,南都编委会多次讨论给李发奖金。但是,
按照传统的管理规定,李作为集团管理成员是不能从南都拿奖金的。但南都编委
会认为,南都近年来迅速发展,管理层都得到了应有的回报,惟独李因为上述管
理规定而被排除在外,这是不公平的。为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南都在不得已的
情况下采取了避开集团管理规定的做法——由喻华峰以个人的名义把奖金领出来
交给李民英。这种做法是代表南都的,对于南都管理层而言是一种心照不宣的默
契。
辩方承认,上述做法是不合适的,“但通过个人名义给一个做出巨大贡献的
人发奖金本身,就体现了中国媒体在特殊管理体制下的一种尴尬和无奈。”辩方
称,《南方日报》报业集团是半机关化的国有事业单位,而南都则明显是一个走
现代化经营之路的企业。正是这种特殊的管理体制,造就了李民英贡献与收入不
对等的现实,造就了喻华峰和李民英的悲剧。
庭审中,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集中在喻、李之间是否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
即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公诉人指控,喻向李送钱是为了获得李的默许,将预收广告款计入当年业绩,
从而虚增当年业绩以多获得奖励。
喻到底有无从上述行为中受益?辩方指出,南都在财务上实行“收付实现
制”,即把每年实际收到的款项作为考核总经理业绩的标准。在南都每年的广告
经营中,既有预收的来年的广告款,也有相当数目的当年应收广告款不能在当年
到账。采取“收付实现制”是一种既定的财务安排,不存在“不正当利益”。
辩方继而指出,根据南都财务部门提供的计算结果,喻通过将预收广告款计
入当年业绩的做法,历年累计提前获得了约37万元奖金,这笔钱不及其“行贿”
金额的1/2,不符合行贿逻辑;同时,预收款记入当年业绩后,也就不能再计入
来年的业绩。而因为每年的奖励政策有所不同,喻实际上少得奖金82411.67元。
公诉人转而指控称,喻此举是为了通过李的权力,“提前获得南方都市报的
承包合同”。
但辩方认为这只是控方的推断,并无依据。因为喻到南都之前,在《南方周
末》从事广告业务时,每年已有近80万元的收入,喻是在集团领导劝说下才来承
包当年亏损的南都广告部的。承包合同不只意味着收益,也意味着承担风险。辩
护人称:“在以后的几年里,喻华峰出色的业绩、南方日报报业集团高度的评价
以及喻华峰每年所获得荣誉和奖励都表明,喻华峰不可能需要靠行贿才能获得承
包合同,所谓‘为了获得承包合同’纯粹是毫无根据的胡乱猜测。”
辩方还指出,58岁的李民英从2001年12月28日起,职务已经变为调研员,是
一个顾问的角色,没有实际职权。而喻送给李的总共97万元奖金中,有76万元都
是在2002年以后送的。即使在2001年12月前李任南都主编及作为分管南都的集团
社委时期,喻的职务任免、工资奖金的确定,以及集团与南都的二级核算承包方
案,都是由集团社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而并非由李民英说了算。因此,喻不可
能通过李的职权得到利益,因此二人没有行贿受贿的动机。
“自首”与“辩解”
3月5日,同在东山区法院206号法庭,《南方日报》报业集团社委、调研员
李民英因涉嫌收受喻华峰97万元贿赂出庭受审。
相比喻华峰案审理了整整一天,李案庭审仅上午半天即告结束。
检方在起诉书中称,2000年初至2003年间,李利用担任集团社委、调研员,
分管南都工作及兼任南都主编的便利,多次收受南都副主编、广告部经理喻华峰
以年终奖名义贿送的总计97万元现金,并为喻分管南都广告业务谋取利益。
检方在起诉中称,“李民英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
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庭审中,已经全部退还97万元“赃款”的李明
英承认自己收下这笔巨款确实有违相关规定。但他同时表示:“这样规定与按劳
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并不一致,与《南方都市报》乃至相当多的媒体,属事
业单位又实行企业管理、企业经营的特殊经营实体性质并不符合。”
李的辩护律师指出,依照有关规定,应对李的行为进行党纪和政纪处分,但
李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因为检察机关指控李“构成受贿罪的证据严重不足,远
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
同喻案辩护人一样,李案辩护律师也出示了喻华峰实际上少得奖金的证明。
他并指出,无论从法律认定还是司法实践中,都不能仅依据李、喻二人的上下级
关系就对二人定罪。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本刊记者 卢彦铮 文
2004年03月21日《财经》杂志
3月初,舆论关注已久的《南方都市报》经济案在广州市东山区法院开庭审
理。人们由是获知,主要涉案人、该报总经理喻华峰被控罪名为“贪污10万元”,
以及在四年内先后“行贿97万元”;而该97万元的接受者,《南方日报》集团分
管社委、调研员李民英则被控受贿罪。
创办于1997年的《南方都市报》系中共广东省委机关报《南方日报》的子报,
也是报业繁荣的广东地区在经营上颇为成功的一份报纸,2003年盈利高达1.6亿
元人民币。而根据《南方日报》集团内部的有关规定,该报也曾获为数不菲的奖
金。
据《财经》了解,广州检方对此案的调查至少进行了七个月之久,最初将喻
华峰带走调查的缘由为“群众举报涉嫌受贿500万元”。喻、李二人分别于今年1
月14日和15日被捕,并于2月16日被广州市东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在法庭上,控辨双方各执一辞。公诉人指控喻指使手下领取公款私分,属贪
污;喻、李二人皆为公职人员却发生97万元的巨额现金往来,属行贿受贿。而辩
方律师则以喻、李案实为“企业化运作的媒体与传统管理体制冲突”为出发点做
无罪辩护,认定喻所分得10万元乃“奖金”而非“公款”;而喻、李之间的金钱
往来,则是市场化激励机制突破传统体制限制而采取的变通措施。
喻、李两案均未当庭宣判。(《财经》杂志网站注: 3月19日广州市东山区法
院一审宣判,喻华峰、李民英各判处有期徒刑12年、11年。喻、李二人的辩护人
均表示将提起上诉。)
“公款”“奖金”之争
4日上午8时10分,喻华峰的13名同事和5名家属静候在法院门口等待开庭。
法院电子幕墙显示,《南方日报》报业集团社委、调研员李民英因涉嫌受贿将在
次日出庭受审。但喻案开庭的信息意外地未予公布。
8时35分左右,35岁的喻华峰头戴黑色头套、身穿黄马甲,出现在仅有30个
旁听席位的206号法庭。喻的妻子向丽一见之下,失声痛哭。
对喻华峰案的庭审持续了整整一天,有关贪污罪的举证和辩论花费了庭审
2/3的时间。
作为公诉人的广州市东山区检察院指控,2000年3月至2001年1月,时任《南
方都市报》(以下简称南都)副主编、广告部主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喻华峰,利用职
务便利,指使南都计财室邓海燕、王培兴,冒用该报广告部业务员张曙光、江北
和袁友兴三人名义,计提广告部副总经理广告超额完成任务奖826715.85元;以
业务员李琼芳名义计提广告销售成本节约奖405457.99元;以业务员李零一名义
计提1999年第四季度结余的广告部奖金271015.06元。以上款项共计1563511.32
元。其中的58万元,于2001年6月被喻“伙同南方都市报其他八名编委会成员私
分”,喻本人私分10万元,构成贪污。
尽管对事实没有异议,但控辩双方对上述款项的性质和分配程序的认定,却
大相径庭。
在款项性质上,公诉方认为,这156万余元在财务账上为个人奖金计提,却
并非供领款人所用。并且,参与以个人名义领取这笔款项的五名业务员中,有四
人在证词中指出,他们并不知道自己所领款项的实际用途。因此,这笔钱,包括
被南都编委会 “私分”的58万元,仍然属于国有事业单位的“公款”。
喻华峰在庭审时称,这156万元属南都经营部门员工的奖金,是自己根据编
委会的决定,“说服”下属拿出来供全体南都员工分配,根本目的在于平衡采编
人员、行政人员和经营人员的收入差距。至于“借用”业务员个人名义计提,这
样的方式的确存在一定问题,但这也是因为南都经营部门没有自己的账号,不得
已而为之的做法。
喻的辩护人称,作为《南方日报》报业集团的子报,南都每年与报业集团签
订《年度二级核算方案》。按照该方案,南都在完成一定的经营任务后,可从集
团财务部计提集体奖金。此外,按照南都制定的《南方都市报广告部承包合同》
和《广告业务管理大纲》,其广告经营人员在完成一定经营任务后,可从集团财
务部计提个人奖金。
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南都在2000年的利润中足额提取了总计4488943.80
元的集体奖金,其中包括利润超额奖2190650.98元、广告超额任务奖1892834.83
元、广告节支奖405457.99元,以上奖金用于南都员工当年的年终奖金发放。加
上2000年3月至2001年1月间张曙光等五名广告业务员陆续计提的个人奖金
1563511.32元(这笔钱后来被分配给南都采编、行政部门的员工),2000年度南都
员工集体分配的奖金共计6052455.12元。
辩方律师据此证明,这605万余元均为南都员工在2000年分配的集体奖金,
这笔奖金既已从集团财务部提出,就不能算是公款。因此,喻作为南都编委会成
员参与分配的58万元奖金,也不是公款。
在上述156万余元的分配程序上,控方认为,南都编委会“在喻的提议下”,
在未向全体员工公开的情况下私分了其中的58万元,以上事实符合构成贪污罪的
要件。
但辩方注意到,控方提供的南都6位编委的证词中,提及这笔钱的分配是在
南都编委会上由时任主编的程益中提出、并集体讨论通过的。辩方据此反证:既
然是集体讨论通过,则这笔钱的性质是合法的奖金收入,符合报社的分配程序,
而不是贪污。
辩方还指出,企业毕竟不同于政府,在一个现代企业里,奖金领取通常都不
是以公开的方式,南都编委会分配58万元奖金没有通告所有南都员工,并不能否
认奖金的合法性。
辩护律师还在庭上称:“如果连这种奖金分配都算是贪污的话,那么中国媒
体乃至绝大多数国有企业的年终奖分配将普遍存在贪污,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大
部分也都是贪污犯。”
为什么行贿?
公诉人对喻华峰的另一项指控是涉嫌行贿。
公诉人指控,2000年初至2003年4月间,为感谢《南方日报》报业集团社委、
调研员李民英在分管南都及兼任南都主编期间,对其分管南都广告业务的支持,
“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喻华峰以年终奖的名义,分别于2000年初、2001
年初、2002年初和2003年4月,在李民英办公室向李送上1万元、20万元、60万元
和16万元的现金。
根据控方提供的证据,喻华峰送给李民英的四笔钱,前三笔是先以喻个人奖
金的名义划拨到喻的账户上,后由喻交给李;第四笔则以南都人力资源部总监李
洋的奖金名义划拨到李洋账户,由李洋交给喻,再由喻交给李。控方认为,这97
万元的钱财往来存在于喻、李私人之间,当属行贿受贿行为,而并非南都向李民
英发放奖金的行为。
辩方则称,这97万元是喻华峰代表南都给李民英的奖金。大量经营人员的证
词表明,李为南都广告客户的拓展做了大量工作,很多广告客户都是李亲自出面
谈判确定的。李为南都所做的贡献不是利用职权,而是凭借辛勤劳动。
辩方指出,为了表达对李的感谢,南都编委会多次讨论给李发奖金。但是,
按照传统的管理规定,李作为集团管理成员是不能从南都拿奖金的。但南都编委
会认为,南都近年来迅速发展,管理层都得到了应有的回报,惟独李因为上述管
理规定而被排除在外,这是不公平的。为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南都在不得已的
情况下采取了避开集团管理规定的做法——由喻华峰以个人的名义把奖金领出来
交给李民英。这种做法是代表南都的,对于南都管理层而言是一种心照不宣的默
契。
辩方承认,上述做法是不合适的,“但通过个人名义给一个做出巨大贡献的
人发奖金本身,就体现了中国媒体在特殊管理体制下的一种尴尬和无奈。”辩方
称,《南方日报》报业集团是半机关化的国有事业单位,而南都则明显是一个走
现代化经营之路的企业。正是这种特殊的管理体制,造就了李民英贡献与收入不
对等的现实,造就了喻华峰和李民英的悲剧。
庭审中,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集中在喻、李之间是否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
即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公诉人指控,喻向李送钱是为了获得李的默许,将预收广告款计入当年业绩,
从而虚增当年业绩以多获得奖励。
喻到底有无从上述行为中受益?辩方指出,南都在财务上实行“收付实现
制”,即把每年实际收到的款项作为考核总经理业绩的标准。在南都每年的广告
经营中,既有预收的来年的广告款,也有相当数目的当年应收广告款不能在当年
到账。采取“收付实现制”是一种既定的财务安排,不存在“不正当利益”。
辩方继而指出,根据南都财务部门提供的计算结果,喻通过将预收广告款计
入当年业绩的做法,历年累计提前获得了约37万元奖金,这笔钱不及其“行贿”
金额的1/2,不符合行贿逻辑;同时,预收款记入当年业绩后,也就不能再计入
来年的业绩。而因为每年的奖励政策有所不同,喻实际上少得奖金82411.67元。
公诉人转而指控称,喻此举是为了通过李的权力,“提前获得南方都市报的
承包合同”。
但辩方认为这只是控方的推断,并无依据。因为喻到南都之前,在《南方周
末》从事广告业务时,每年已有近80万元的收入,喻是在集团领导劝说下才来承
包当年亏损的南都广告部的。承包合同不只意味着收益,也意味着承担风险。辩
护人称:“在以后的几年里,喻华峰出色的业绩、南方日报报业集团高度的评价
以及喻华峰每年所获得荣誉和奖励都表明,喻华峰不可能需要靠行贿才能获得承
包合同,所谓‘为了获得承包合同’纯粹是毫无根据的胡乱猜测。”
辩方还指出,58岁的李民英从2001年12月28日起,职务已经变为调研员,是
一个顾问的角色,没有实际职权。而喻送给李的总共97万元奖金中,有76万元都
是在2002年以后送的。即使在2001年12月前李任南都主编及作为分管南都的集团
社委时期,喻的职务任免、工资奖金的确定,以及集团与南都的二级核算承包方
案,都是由集团社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而并非由李民英说了算。因此,喻不可
能通过李的职权得到利益,因此二人没有行贿受贿的动机。
“自首”与“辩解”
3月5日,同在东山区法院206号法庭,《南方日报》报业集团社委、调研员
李民英因涉嫌收受喻华峰97万元贿赂出庭受审。
相比喻华峰案审理了整整一天,李案庭审仅上午半天即告结束。
检方在起诉书中称,2000年初至2003年间,李利用担任集团社委、调研员,
分管南都工作及兼任南都主编的便利,多次收受南都副主编、广告部经理喻华峰
以年终奖名义贿送的总计97万元现金,并为喻分管南都广告业务谋取利益。
检方在起诉中称,“李民英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
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庭审中,已经全部退还97万元“赃款”的李明
英承认自己收下这笔巨款确实有违相关规定。但他同时表示:“这样规定与按劳
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并不一致,与《南方都市报》乃至相当多的媒体,属事
业单位又实行企业管理、企业经营的特殊经营实体性质并不符合。”
李的辩护律师指出,依照有关规定,应对李的行为进行党纪和政纪处分,但
李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因为检察机关指控李“构成受贿罪的证据严重不足,远
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
同喻案辩护人一样,李案辩护律师也出示了喻华峰实际上少得奖金的证明。
他并指出,无论从法律认定还是司法实践中,都不能仅依据李、喻二人的上下级
关系就对二人定罪。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