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伊始,就从1950年开始进行大规模的民族社会历史文化调查,对全国各地上报的400多个“民族”进行了识别和认定(即考察和确定各个ethnic group是否具备可以被称作“民族”的条件)。到1979年为止,中国政府在汉族以外,正式承认了55个民族。出于保护少数民族及其权益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今天,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得到广泛落实,每个少数民族都有了自己的民族自治区域(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也一直没有正式使用“国民”一词来概括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者。然而,按照国民国家的理论,国民国家要求同质的国民,所以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民族。即使能够以“多元一体说”来解释各民族与“中华民族”之间的关系,从法律上正式认定全体国民由56个“民族”组成一事也显然与国民国家的思想相悖。因为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实际上从行政上规定了每个民族都有不同的立场,并且鼓励人们更加重视保持自己的民族属性。所以,在通过“中华民族”实现国家整合的实践中,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也存在着一个如何定位的问题。
在一个多民族的国家里,每个公民只有在公共政治的领域内以国民和市民的身份出现,在私的和文化的领域内以民族的成员出现时,才能够避免民族与民族之间发生利害冲突,尤其是大规模的民族冲突。但是,如果在公共政治的领域内也将民族作为一个单元,那么在与其他民族相比较、相对立的意识下,“民族”就有变成一个排他的利益集团的可能,甚至进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而在民族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对于一个同时具有民族成员和国家公民双重身份的人来说,绝对难以做到对于民族和国家保持双重的忠诚。从长远的眼光来看,如果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目的只是停留在保护少数民族及其权益一点之上,其本身反而可能成为阻碍国家整合的因素。
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案。此次修改触及部分多达49处,在笔者看来,主要集中于两个问题上。第一个为积极推动经济开发,同时指出在经济开发中应该保障少数民族及民族自治区域的权益。例如,第六十五条中增加“国家采取措施,对输出自然资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底线部分为新增加或修改部分,以下同)一文。增加第六十六条为:“上级国家机关应当把民族自治地方的重大生态平衡、环境保护的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部署。”“民族自治地方为国家的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作出贡献的,国家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当地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等等。
第二个为表现出了从国家的长期战略高度统筹民族政策的思想倾向。例如,第十七条内容修改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原为“要尽量配备”);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从原来的“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修改为“根据情况从小学低年级或者高年级起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六十五条中增加了“国家引导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到民族自治地方投资,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一文等等。
对于一贯积极主张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少数民族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来说,能够在基本法中鲜明地提出民族自治区域要对内实行各族居民在政治权利上的平等、对外加入全国统一的经济体系和市场,并且提出促使少数民族吸收国家主流文化的主张,不啻为一个革命性的变化。可以说,时隔十七年后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意义之一,在于向少数民族直言不讳地公布了中国政府在处理民族问题上的基本立场。这就是:中国注意保障少数民族的权益,积极落实民族自治区域的自治权,但是无论是在政治上、经济上和文化上,都不允许她们成为一个脱离于国家的存在,将自己的权利超越于国家利益之上。
西藏、新疆地区分裂主义势力的抬头,是此次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背景之一。从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可以看出这样一种思想:促进少数民族地区与内地在人员、物质、资金各方面的交流,实现少数民族地区与内地的经济一体化,并逐步促进少数民族理解和接受中国的主体文化,是彻底消灭分裂主义势力并铲除其滋生土壤的最佳方法;今日的西部大开发也正是体现了这种思想。由整合经济到整合国民、从形成国内统一的市场到形成中国统一的nation(国民=民族),这种思想所指出的方向,和当年许多欧洲国家形成国民国家的经历极为相像。
然而,对于一个同时承认它的国民是由56个民族构成的多民族国家来说,国民国家的理论就像一把既可能保护自己,也可能伤害自己的双刃剑。因为国民国家思想的根本原理之一就是实行民族自决;按照这个原理,每一个被认为是“民族”的社会集团,都有独自建立民族国家=国民国家的权利。在“56个民族”与“中华民族”这样一个双重“民族”并存的国度里,“民族”,既可以被人理解为“中华民族”;也同样可以被解释为56个民族中的某个民族,成为分裂国家的借口。
结语
“中华民族”一词,代表了中国在20世纪追求近代国家所走过的历程。民族国家就是国民国家。尽管有许多不健全的地方,通过强调“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来整合国民,进而达到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目的,正是为近代以来各代中国领导人所认同的以国民国家理论实现近代国家的方法。然而,让生活在960万平方公里大地上的所有人们都拥有一个共同的中华民族=中国国民的意识,是一个极为困难的事业。这不仅是因为清王朝的统治致使藏、维、蒙等民族没有形成中国人和中国国家的意识,同时还因为国民国家=民族国家的理论导致了“民族”概念的高度政治化。就内涵而言,“民族”不啻为一道城壕,强迫城内的人们进行万民一致的政治认同;从外延来看,“民族”又象是一条鸿沟,阻隔人与人、民族集团与民族集团之间进行自然的融和同化。中国近代以来开始强调“民族”,然而事实却是,只要提出中国只有一个民族时,就会招来“实行民族同化”的攻击;而同意中国具有多数的民族时,又必然有人以“民族自决”为招牌,使国家面临分裂的威胁。
已故剑桥大学教授格尔纳(Ernest Gellner)曾经在他的名著Nations and Nationalism(《民族与民族主义》或译《国家与国家主义》)中指出:“‘民族’是天赋的划分人类的自然存在,‘民族’姗姗来迟但生就命中注定无法脱离政治的说法,都只不过是一个神话。……‘民族’既不是存在于每个事物内部的自然本质,也无法成为(生物界)自然繁衍传续原理的政治翻版。民族国家也不是每个民族ethnic group和文化集团的必然归宿。”[16]“民族”是西方国家为了建设近代国家而“创造”的,然而就是在建立起了近代国民国家体系的西方国家,就像英国的北爱尔兰问题那样,过多强调“民族”仍然也会造成对现有国家体制的威胁。
中国近代以来关于“民族”的思想,与中国的历史风土也相去甚远。[17]中国古代并非没有“民族”的意识,占中国主体的汉人从古代就表现出一种文化民族主义的倾向,但是近代以前她对民族的认识,不过是一种流动型文明共同体的概念:一个人和一个共同体或为“蛮夷”、或为“华夏”,要看她认同于何种文化;而随着文化认同的变化,每个人或者每个共同体都可从夷变为华,亦可从华变为夷[18]。例如,贞观23年,唐太宗李世民曾经和兵部尚书李靖进行过这样一段有名的对话:“太宗曰:朕置瑶池都督府,以隶安西都府,番汉之兵,如何处置?靖曰:天之生人,本无番汉之别,然地远荒漠,必以射猎为生,由此常习战斗。若我恩信抚之,衣食周之,则皆汉人矣。”[19]承认个人或集团的“民族”属性具有可变性,所以不以它为区别彼此的绝对标准,因此能够使具有不同文化的人们淡漠隔阂走向自然融合。“中国”在历史上绵延传承,在地理空间上蔓延扩展,正是这种认识和政治的结果。
的确,近代国家已不可能再仅仅是一个文明的共同体。但是就像格尔纳教授指出的那样,“只有文化才是一种现实的存在”,[20]任何近代国家也都同样不能缺乏整合国民的文化纽带。在笔者看来,要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悠久文明、并且一直坚持开放的文明共同体理念的国度里建设一个统一的近代国家,更有条件容易做到的应该是“文化与政治的统一”,而不是一味强调“民族”的概念并使之政治化。
【注释】
[1] 王柯「モンゴル?チベット?東トルキスタン独立邉印埂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中华人民共和国也一直没有正式使用“国民”一词来概括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者。然而,按照国民国家的理论,国民国家要求同质的国民,所以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民族。即使能够以“多元一体说”来解释各民族与“中华民族”之间的关系,从法律上正式认定全体国民由56个“民族”组成一事也显然与国民国家的思想相悖。因为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实际上从行政上规定了每个民族都有不同的立场,并且鼓励人们更加重视保持自己的民族属性。所以,在通过“中华民族”实现国家整合的实践中,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也存在着一个如何定位的问题。
在一个多民族的国家里,每个公民只有在公共政治的领域内以国民和市民的身份出现,在私的和文化的领域内以民族的成员出现时,才能够避免民族与民族之间发生利害冲突,尤其是大规模的民族冲突。但是,如果在公共政治的领域内也将民族作为一个单元,那么在与其他民族相比较、相对立的意识下,“民族”就有变成一个排他的利益集团的可能,甚至进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而在民族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对于一个同时具有民族成员和国家公民双重身份的人来说,绝对难以做到对于民族和国家保持双重的忠诚。从长远的眼光来看,如果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目的只是停留在保护少数民族及其权益一点之上,其本身反而可能成为阻碍国家整合的因素。
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案。此次修改触及部分多达49处,在笔者看来,主要集中于两个问题上。第一个为积极推动经济开发,同时指出在经济开发中应该保障少数民族及民族自治区域的权益。例如,第六十五条中增加“国家采取措施,对输出自然资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底线部分为新增加或修改部分,以下同)一文。增加第六十六条为:“上级国家机关应当把民族自治地方的重大生态平衡、环境保护的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部署。”“民族自治地方为国家的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作出贡献的,国家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当地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等等。
第二个为表现出了从国家的长期战略高度统筹民族政策的思想倾向。例如,第十七条内容修改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原为“要尽量配备”);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从原来的“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修改为“根据情况从小学低年级或者高年级起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六十五条中增加了“国家引导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到民族自治地方投资,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一文等等。
对于一贯积极主张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少数民族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来说,能够在基本法中鲜明地提出民族自治区域要对内实行各族居民在政治权利上的平等、对外加入全国统一的经济体系和市场,并且提出促使少数民族吸收国家主流文化的主张,不啻为一个革命性的变化。可以说,时隔十七年后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意义之一,在于向少数民族直言不讳地公布了中国政府在处理民族问题上的基本立场。这就是:中国注意保障少数民族的权益,积极落实民族自治区域的自治权,但是无论是在政治上、经济上和文化上,都不允许她们成为一个脱离于国家的存在,将自己的权利超越于国家利益之上。
西藏、新疆地区分裂主义势力的抬头,是此次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背景之一。从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可以看出这样一种思想:促进少数民族地区与内地在人员、物质、资金各方面的交流,实现少数民族地区与内地的经济一体化,并逐步促进少数民族理解和接受中国的主体文化,是彻底消灭分裂主义势力并铲除其滋生土壤的最佳方法;今日的西部大开发也正是体现了这种思想。由整合经济到整合国民、从形成国内统一的市场到形成中国统一的nation(国民=民族),这种思想所指出的方向,和当年许多欧洲国家形成国民国家的经历极为相像。
然而,对于一个同时承认它的国民是由56个民族构成的多民族国家来说,国民国家的理论就像一把既可能保护自己,也可能伤害自己的双刃剑。因为国民国家思想的根本原理之一就是实行民族自决;按照这个原理,每一个被认为是“民族”的社会集团,都有独自建立民族国家=国民国家的权利。在“56个民族”与“中华民族”这样一个双重“民族”并存的国度里,“民族”,既可以被人理解为“中华民族”;也同样可以被解释为56个民族中的某个民族,成为分裂国家的借口。
结语
“中华民族”一词,代表了中国在20世纪追求近代国家所走过的历程。民族国家就是国民国家。尽管有许多不健全的地方,通过强调“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来整合国民,进而达到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目的,正是为近代以来各代中国领导人所认同的以国民国家理论实现近代国家的方法。然而,让生活在960万平方公里大地上的所有人们都拥有一个共同的中华民族=中国国民的意识,是一个极为困难的事业。这不仅是因为清王朝的统治致使藏、维、蒙等民族没有形成中国人和中国国家的意识,同时还因为国民国家=民族国家的理论导致了“民族”概念的高度政治化。就内涵而言,“民族”不啻为一道城壕,强迫城内的人们进行万民一致的政治认同;从外延来看,“民族”又象是一条鸿沟,阻隔人与人、民族集团与民族集团之间进行自然的融和同化。中国近代以来开始强调“民族”,然而事实却是,只要提出中国只有一个民族时,就会招来“实行民族同化”的攻击;而同意中国具有多数的民族时,又必然有人以“民族自决”为招牌,使国家面临分裂的威胁。
已故剑桥大学教授格尔纳(Ernest Gellner)曾经在他的名著Nations and Nationalism(《民族与民族主义》或译《国家与国家主义》)中指出:“‘民族’是天赋的划分人类的自然存在,‘民族’姗姗来迟但生就命中注定无法脱离政治的说法,都只不过是一个神话。……‘民族’既不是存在于每个事物内部的自然本质,也无法成为(生物界)自然繁衍传续原理的政治翻版。民族国家也不是每个民族ethnic group和文化集团的必然归宿。”[16]“民族”是西方国家为了建设近代国家而“创造”的,然而就是在建立起了近代国民国家体系的西方国家,就像英国的北爱尔兰问题那样,过多强调“民族”仍然也会造成对现有国家体制的威胁。
中国近代以来关于“民族”的思想,与中国的历史风土也相去甚远。[17]中国古代并非没有“民族”的意识,占中国主体的汉人从古代就表现出一种文化民族主义的倾向,但是近代以前她对民族的认识,不过是一种流动型文明共同体的概念:一个人和一个共同体或为“蛮夷”、或为“华夏”,要看她认同于何种文化;而随着文化认同的变化,每个人或者每个共同体都可从夷变为华,亦可从华变为夷[18]。例如,贞观23年,唐太宗李世民曾经和兵部尚书李靖进行过这样一段有名的对话:“太宗曰:朕置瑶池都督府,以隶安西都府,番汉之兵,如何处置?靖曰:天之生人,本无番汉之别,然地远荒漠,必以射猎为生,由此常习战斗。若我恩信抚之,衣食周之,则皆汉人矣。”[19]承认个人或集团的“民族”属性具有可变性,所以不以它为区别彼此的绝对标准,因此能够使具有不同文化的人们淡漠隔阂走向自然融合。“中国”在历史上绵延传承,在地理空间上蔓延扩展,正是这种认识和政治的结果。
的确,近代国家已不可能再仅仅是一个文明的共同体。但是就像格尔纳教授指出的那样,“只有文化才是一种现实的存在”,[20]任何近代国家也都同样不能缺乏整合国民的文化纽带。在笔者看来,要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悠久文明、并且一直坚持开放的文明共同体理念的国度里建设一个统一的近代国家,更有条件容易做到的应该是“文化与政治的统一”,而不是一味强调“民族”的概念并使之政治化。
【注释】
[1] 王柯「モンゴル?チベット?東トルキスタン独立邉印埂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