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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海外资产申报的陷阱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近日星岛日报刊登文章,称“聯邦政府為解決赤字,推出新政嚴查海外資產,超過十萬元必須申報,刻意隱瞞者將被可面對最高12,000元或資產5%作為罰款,舉報隱瞞資產者查實可獲應繳稅金15%作為獎勵,珠寶或名牌手袋等個人物品就可豁免。稅務專業人士指,資產申報並不等同就要為資產繳稅。”

文中称“曾在加拿大稅務局擔任高級稅務官多年的註冊會計師陳志光接受本報專訪時表示,所謂海外資產的概念,就是指加拿大稅務居民在本國以外國家地區擁有的個人資產,這些資產中包括在海外銀行的存款、在海外證券市場的股票債券、海外債權信託、海外國家地區的房產等,總值超過10萬元就必須向加拿大稅局申報,至於個人用品和收藏品,例如汽車、珠寶、名牌手袋等就可豁免,字畫古玩等收藏品,較為複雜。”

值得大家注意的是,文中未能澄清一些加拿大居民容易堕入的陷阱。我总结了以下我们最可能关心的一些常见问题,以供大家参考:

问:何谓“總值超過10萬”,是市值还是原值?

答:總值是指物业的原值,通常是买入价加上相关的税费(如土地转让税,印花税,律师费等等)。


问:何谓“在海外證券市場的股票債券”,我没有海外帐号,但在加拿大代理行的帐号里有美国股票,要申报吗?

答:如果你所有在加拿大代理行的帐号里的美国股票原值的总额超过加币100,000.00 则需要申报。这是大部分加拿大居民不知道的陷阱,最易漏报。


问:据星岛日报:“許多華裔移民在海外擁有房產,不少人更多處置業,陳志光表示,如果該房產是屬於自住,無論其目前市價多少均不必申報,不過一般情況下每人僅允許一處自住物業。至於其他非自住類型物業,無論是否存在獲利情況均需申報,若是透過出租牟利,或者出售套利等,即使已在物業所在地納稅,仍需要每年將獲利及繳稅情況詳細申報,由加拿大稅務局審核是否需要補稅。陳志光指,大陸房產出售後與購樓時價格產生利潤,如業主在本國沒物業,大陸物業又屬自住則無需申報,但若在本國有其他物業,要在不同物業間選擇一間作為自住物業。” 我移民前在原居地的房产仍然保留着,需要申报吗?

答:加拿大居民可以同时拥有多处房产,移民前在原居地的房产,如果是屬於个人使用物业,如仅留作回国探亲时自住而且从未出租牟利、只供家人/亲戚居住而且从不收取租金,均无需申报。

问:我移民前在原居地的房产已经出租,应如何申报?

答:已经出租的海外房产需要申报,而该房产的价值是以业主在正式成为加拿大居民的当天,该房产的市价拟定的。所以新移民应该在原居地准备好相关的资料和证明。

问:我移民前在原居地的房产屬於个人使用物业,从未出租牟利,但是我已经在过往的报税表申报了,对我将来有什么税务影响吗?

答:短期内并无影响,但是如果業主在本國也有自住物業(principal residence),则業主在出售原居地房产时,若有增值利润,就要申报并有可能需要缴税。更需要注意的是,业主即使不出售物业,也可能堕入由增值利润所引致的欠税困境。那就是当業主不幸离世时,所拥有的物业即被认定为在离世的当天以市价出售了,除非业主把物业转让/遗留给配偶,否则由增值利润所引致的税款将为继承人带来麻烦。

问:在海外的度假屋要申报吗?

答:如果在海外的度假屋大部分时间只供业主个人使用,仅在小部分时间(如一年小于10%的时间)出租以拟补物业的维护费用并无盈利,则无需申报。

问:如果税局评税表(Notice of Assessment)指出我有漏报/迟报的海外资产,我一定要交罚款吗?

答:大多数情况下,尤其是故意隐瞒的例子,需要按税法规定缴交罚款。但是也有个别例外的情况,在2012 的Bruce Douglas v. The Queen (2012 TCC 73)案例中,主审官Judith Woods就判了因为迟报了T1135海外资产申报表的Douglas先生上诉得直,无需交付$2,500的罚款。如有该情况,应与你的会计师商讨。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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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枫下家园 / 钱财税务 / 小心海外资产申报的陷阱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近日星岛日报刊登文章,称“聯邦政府為解決赤字,推出新政嚴查海外資產,超過十萬元必須申報,刻意隱瞞者將被可面對最高12,000元或資產5%作為罰款,舉報隱瞞資產者查實可獲應繳稅金15%作為獎勵,珠寶或名牌手袋等個人物品就可豁免。稅務專業人士指,資產申報並不等同就要為資產繳稅。”

    文中称“曾在加拿大稅務局擔任高級稅務官多年的註冊會計師陳志光接受本報專訪時表示,所謂海外資產的概念,就是指加拿大稅務居民在本國以外國家地區擁有的個人資產,這些資產中包括在海外銀行的存款、在海外證券市場的股票債券、海外債權信託、海外國家地區的房產等,總值超過10萬元就必須向加拿大稅局申報,至於個人用品和收藏品,例如汽車、珠寶、名牌手袋等就可豁免,字畫古玩等收藏品,較為複雜。”

    值得大家注意的是,文中未能澄清一些加拿大居民容易堕入的陷阱。我总结了以下我们最可能关心的一些常见问题,以供大家参考:

    问:何谓“總值超過10萬”,是市值还是原值?

    答:總值是指物业的原值,通常是买入价加上相关的税费(如土地转让税,印花税,律师费等等)。


    问:何谓“在海外證券市場的股票債券”,我没有海外帐号,但在加拿大代理行的帐号里有美国股票,要申报吗?

    答:如果你所有在加拿大代理行的帐号里的美国股票原值的总额超过加币100,000.00 则需要申报。这是大部分加拿大居民不知道的陷阱,最易漏报。


    问:据星岛日报:“許多華裔移民在海外擁有房產,不少人更多處置業,陳志光表示,如果該房產是屬於自住,無論其目前市價多少均不必申報,不過一般情況下每人僅允許一處自住物業。至於其他非自住類型物業,無論是否存在獲利情況均需申報,若是透過出租牟利,或者出售套利等,即使已在物業所在地納稅,仍需要每年將獲利及繳稅情況詳細申報,由加拿大稅務局審核是否需要補稅。陳志光指,大陸房產出售後與購樓時價格產生利潤,如業主在本國沒物業,大陸物業又屬自住則無需申報,但若在本國有其他物業,要在不同物業間選擇一間作為自住物業。” 我移民前在原居地的房产仍然保留着,需要申报吗?

    答:加拿大居民可以同时拥有多处房产,移民前在原居地的房产,如果是屬於个人使用物业,如仅留作回国探亲时自住而且从未出租牟利、只供家人/亲戚居住而且从不收取租金,均无需申报。

    问:我移民前在原居地的房产已经出租,应如何申报?

    答:已经出租的海外房产需要申报,而该房产的价值是以业主在正式成为加拿大居民的当天,该房产的市价拟定的。所以新移民应该在原居地准备好相关的资料和证明。

    问:我移民前在原居地的房产屬於个人使用物业,从未出租牟利,但是我已经在过往的报税表申报了,对我将来有什么税务影响吗?

    答:短期内并无影响,但是如果業主在本國也有自住物業(principal residence),则業主在出售原居地房产时,若有增值利润,就要申报并有可能需要缴税。更需要注意的是,业主即使不出售物业,也可能堕入由增值利润所引致的欠税困境。那就是当業主不幸离世时,所拥有的物业即被认定为在离世的当天以市价出售了,除非业主把物业转让/遗留给配偶,否则由增值利润所引致的税款将为继承人带来麻烦。

    问:在海外的度假屋要申报吗?

    答:如果在海外的度假屋大部分时间只供业主个人使用,仅在小部分时间(如一年小于10%的时间)出租以拟补物业的维护费用并无盈利,则无需申报。

    问:如果税局评税表(Notice of Assessment)指出我有漏报/迟报的海外资产,我一定要交罚款吗?

    答:大多数情况下,尤其是故意隐瞒的例子,需要按税法规定缴交罚款。但是也有个别例外的情况,在2012 的Bruce Douglas v. The Queen (2012 TCC 73)案例中,主审官Judith Woods就判了因为迟报了T1135海外资产申报表的Douglas先生上诉得直,无需交付$2,500的罚款。如有该情况,应与你的会计师商讨。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 那就是说如果国内和这里各有一个自住房,就不用把国内的房子审报为海外资产。
      • 如果纯自住,是的。
        • 补充文中提到的关于在加拿大帐户中持有的外国股票/基金的问题。如果这些外国股票/基金是在RRSP 或TSFA 帐户里,即使原值超过十万加元,亦无需申报。
          • 那如果是ESPP或者STOCK OPTION呢?雇主是美国公司,帐户是美国股票帐户,以前每次交易都申报,不过从来没有意识到是又不是海外资产。需要申报吗?
            • 如果买入价(而非市值),以买入当年Bank of Canada的平汇率换算,超过10万加币,则需要申报。
        • 纯自住该为纯空关才行 ,。
      • 或者出售套利等,即使已在物業所在地納稅,仍需要每年將獲利及繳稅情況詳細申報,由加拿大稅務局審核是否需要補稅。
        陳志光指,大陸房產出售後與購樓時價格產生利潤,如業主在本國沒物業,大陸物業又屬自住則無需申報,但若在本國有其他物業,要在不同物業間選擇一間作為自住物業.
    • 请问,海外资产总值超过十万,是指所有非自用海外资产总值,还是单项资产超过十万?另外,在中国的银行存款算不算,要不要填在T1135里面?
      • 十万是指所有非自用海外资产总值。在中国的银行存款属于海外资产。海外存款都属于“非自用”。
        • 谢谢!没有在T1135上报告的US rental property,(cost below $100K), 是不是将来也不用付tax on capital gain?
          • 哈哈,哪有这么好的事?加拿大居民在全球的收入都要在加拿大报税。即使10万以下的海外资产不用填T1135,若有租金/资产增值收入,一样要报税。同样,若有租赁损失 / capital loss 也可以抵税。
            • lol. 我也觉得没那么好的事。就是不明白这个T1135 有什么意义。
              • 自然是用来捕大鱼的咯。
    • 举个例子:希望tulang (土狼) 特许会计师指教!
      2000年登陆时中国唯一物业价值10万加元。
      2005年在加拿大购置一物业价值40万加元;那时中国的物业升值至30万加元。
      2005年中国物业没有出租无需申报;(虽然在加拿大已有主要居住物业principal residence,但在中国物业未产生收益。)
      2012年加拿大物业价值60万加元;中国物业亦增值至60万元。
      并于当年出售中国物业60万加元,是否必须申报60-30(2005价值)=30万加元的Captial Gain.

      另,是否于2005-2012任以中国物业为主要居住物业,那么由于加拿大物业未出售2012年无需交Captial Gain.
      待以后出售加拿大物业时交2005-2012年加拿大物业的Captial Gain60-40=20万加元的Captial Gain.
      这样,一方面交的Captial Gain少了,而且Captial Gain的时间延后了。
      假定2005-2012共为加拿大物业支付7万加元纯利息,该利息是否可否减免Captial Gain?那只要支付13万加元的Captial Gain?
      • 希望老博指教.
      • 在2001年你报了T1135了?
        "2000年登陆时中国唯一物业价值10万加元。"
        这里唯一物业指的是什么?以前的自住屋?那2001年根本就没必要报海外资产。

        "2005年中国物业没有出租无需申报;"
        那2005年以后有出租(我猜的)?要报海外资产30w(房屋性质改变)。

        "2012年加拿大物业价值60万加元;中国物业亦增值至60万元。
        并于当年出售中国物业60万加元,是否必须申报60-30(2005价值)=30万加元的Captial Gain."
        是这样的。

        "是否于2005-2012任以中国物业为主要居住物业"
        不可以。因为事实上你大部分时间住在加拿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