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登陆时中国唯一物业价值10万加元。
2005年在加拿大购置一物业价值40万加元;那时中国的物业升值至30万加元。
2005年中国物业没有出租无需申报;(虽然在加拿大已有主要居住物业principal residence,但在中国物业未产生收益。)
2012年加拿大物业价值60万加元;中国物业亦增值至60万元。
并于当年出售中国物业60万加元,是否必须申报60-30(2005价值)=30万加元的Captial Gain.
另,是否于2005-2012任以中国物业为主要居住物业,那么由于加拿大物业未出售2012年无需交Captial Gain.
待以后出售加拿大物业时交2005-2012年加拿大物业的Captial Gain60-40=20万加元的Captial Gain.
这样,一方面交的Captial Gain少了,而且Captial Gain的时间延后了。
假定2005-2012共为加拿大物业支付7万加元纯利息,该利息是否可否减免Captial Gain?那只要支付13万加元的Captial Gain?
2005年在加拿大购置一物业价值40万加元;那时中国的物业升值至30万加元。
2005年中国物业没有出租无需申报;(虽然在加拿大已有主要居住物业principal residence,但在中国物业未产生收益。)
2012年加拿大物业价值60万加元;中国物业亦增值至60万元。
并于当年出售中国物业60万加元,是否必须申报60-30(2005价值)=30万加元的Captial Gain.
另,是否于2005-2012任以中国物业为主要居住物业,那么由于加拿大物业未出售2012年无需交Captial Gain.
待以后出售加拿大物业时交2005-2012年加拿大物业的Captial Gain60-40=20万加元的Captial Gain.
这样,一方面交的Captial Gain少了,而且Captial Gain的时间延后了。
假定2005-2012共为加拿大物业支付7万加元纯利息,该利息是否可否减免Captial Gain?那只要支付13万加元的Captial Gain?